一、定義:所謂公用小鼠旅館為將實驗小鼠自公動9樓C區C2房C2-3之IVC架移自各所中心實驗室中進行特殊實驗,並在「同日」返回9樓C區C2房C2-3之IVC架放置(不可滯留實驗室過夜)。 因此,係在提供以上流程之實驗動物暫時代養/觀察、進行短期實驗之場所。場所內僅限進行RG1(ABSL-1, Pl)生物安全等級之動物實驗(請自行參照生物安全等級規範表),嚴禁於公用小鼠旅館內進行任何RG2(ABSL-2, P2)生物安全等級以上(含)之實驗。
二、使用者須事先填寫後回傳使用責任聲明(附件一)、才可使用公用小鼠旅館,並須確實遵循至少「每週」實驗室定期清潔、及勿操作/接觸其它嚙齒類動物...等規範。使用者須更換「設施運輸籠」後,才能攜至實驗室、不可使用紙盒,並在回程時先至C區實驗室BSC內更換回「設施原有鼠籠」,才可擺上IVC架。
三、公用小鼠旅館代養時間限制為「一個月」,攜出/攜回時間也必須遵守設施門禁規範;公用小鼠旅館內不可進行繁殖。
四、為避免可能的病原傳播風險,公用小鼠旅館之動物飲用水一律使用每週滅菌後之乾淨無菌「水瓶」、不使用自動飲水系統。
五、例行季檢比照本設施C區小鼠檢測項目,最多為17項/年。

1150427-3-29 公用小鼠旅館使用相關規範